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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家相片仲子 江

改變美國憲法史的辣個大學生

大家應該都曾在高中歷史課本聽過「權利法案」(Bill of Rights)這個名詞吧,權利法案的由來,是美國在費城進行制憲會議之後,發現憲法本文裡除了政府的組織架構外,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保障幾乎寥寥無幾,因此他們在之後又請託首屆國會,另外通過了十項憲法修正案,這也被人稱之為「權利法案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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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很少人知道,其實原本的權利法案有十一個!美國建國國父之一的詹姆斯·麥迪遜原本在《權利法案》也提了一項有關議員薪水的議案,但是沒有被批准,它的本文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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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參議員和眾議員的津貼應予法律明文規定;另任何有關眾議員利益的修改只在接下來一次選舉後生效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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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句話說,就是他認為議員們要是提議給自己加薪那是不行的,就算你提出來,那也只能是給下一任的議員老爺加薪,麥迪遜也不知道是因為不缺錢,還是覺得官員薪水太高,總而言之這項提議設計刺激到了國會的小算盤,被當時的國會給駁回了。大家還是認為沒事的時候可以給自己加點兒薪水,畢竟,老婆孩子還張著嘴等著吃飯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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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呢,這一條法案的好玩之處在於,它雖然在當時被否決了,但沉睡了兩百多年之後又再度復活。1982年,德克薩斯州大學的一位學生格雷戈里·沃森(Gregory Watson)在學習美國政府課程時,偶然發現了本修正案,並於期末論文中得意地指出了這一發現,並建議國會盡快通知各州來通過這一修正案。老師覺得這個問題很無聊,於是給這篇論文打了C,理由是這個想法「毫無現實意義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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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雷戈里·沃森覺得很生氣,誰說沒有現實意義的?我這就試試讓它通過。他開始寫信,論證,發報。終於,緬因州的參議院偶然看到了信,他們雖然也覺得這條修正案雖然看上去意義不大,但歷史意義大於政治作用,他們還是通過了此條修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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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著科羅拉多州也通過了此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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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後是懷俄明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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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生做報告,結果搞出大名堂的新聞一傳十,十傳百,逐漸在各地傳播,其他州聞訊也紛紛效仿,到了 1992 年 5 月 7 日,總共有38 個州同意這條法案生效,達到了四分之三州的要求,修正案最終正式在全國範圍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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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,如果你打開維基百科,查詢美國憲法,上面會寫著「最近修正:1992年5月5日」, 沒錯,那就是第二十七修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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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這一切的起因,就是那篇拿了C,被批評為「毫無意義」的期末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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